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尹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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