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00000000.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9年1月19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部分,於同年1月29日始繫屬本院經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本件刑事案件尚未起訴,依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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