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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