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 柳雅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
05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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