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蔡明春
施貴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暉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2,200元【計算式:(22+220)㎡×4,100元/㎡=992,2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林東暉、 林豎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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