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彭永暉 訴訟代理人 彭家瑋 被告 李煥傑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