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如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明如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應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宣告刑│如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如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如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8/01/08│108/01/21│108/01/08│├────────┼──────────┼──────────┼──────────┤│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7號│第1415號│第151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02│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1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2月27日│108年03月21日│108年03月2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81│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02│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19││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03月23日│108年04月09日│108年04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罰執│新竹地檢108年度罰執│新竹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62號。│字第73號。│字第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