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致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致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致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莊致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5日│106年10月01日│106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速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33號│第10203、10800號│第10203、10800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897號│107年度竹簡字第92號│107年度竹簡字第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897號│107年度竹簡字第92號│107年度竹簡字第92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11日│107年01月08日│107年10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3號編號2至3定應執│││第90號。易科罰金完畢│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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