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6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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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6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89年度訴字第00610號原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李宏文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呂佳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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