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5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於本件抗告程序中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15號裁定(此不得抗告,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15號訴訟救助事件卷第51至53頁)駁回確定。嗣本院於108年10月1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清單、收費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至73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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