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明慧 被告 林玉枝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