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520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周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劉次郎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