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518號債權人 胡盛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政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重複聲請之依據為何?(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
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為執行名義。而債權人請求事項業經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則債權人重複聲請之依據為何,應予補正釋明。)㈡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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