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宋明峯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宋秋峯
宋沛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