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453號債權人 陳俊宏 即 周怡君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周麗貞
一、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