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債權人 陳品溱 債務人 陳富國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3,41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