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吳錫桂 債務人 黃雪嬌 債務人 李正忠 債務人 李正豐 債務人 李天富 債務人 李進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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