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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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26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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