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83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8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
1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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