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國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民事上訴狀記載被上訴人為 詹玉娟 ,惟詹玉娟並非本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高世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