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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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邱振源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 李鳳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遭被告占用面積約10平方公尺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占用面積乘以系爭土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