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78號上訴人 劉名仁 被上訴人 歐浚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羅廣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