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1號債權人郭芷菱債務人林佳鴻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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