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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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5號原告 黃喜美 被告 王怡蓁 即朱 王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附表「抵押權設定內容」欄第⑧項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于子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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