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棠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旻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謝旻宸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為釋明。惟依對話紀錄內容觀之,僅顯示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由聲請人以匯款方式將借貸款項匯入債務人帳戶內,則債務人之借款日期、借款金額、雙方約定之清償日期均不明確尚。本院遂於112年1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匯款資料、匯款存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雙方約定之清償日期等資料以為釋明,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收受補正通知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債權人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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