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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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克達選任辯護人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張秀櫻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