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66號上訴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李慧君 律師被上訴人 胡駿騰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張必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5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