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7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757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李彥儒 債務人 鍾運娣 即 楊鍾運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