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9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9955號債權人 陳佩涵 債務人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旗津區、嘉義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或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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