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罰執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楓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蔡志楓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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