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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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劉宏圖 相對人 洪晚 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3年1月24日向原抵押權人 蔡崇榮 借用新臺幣肆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2月23日,利息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違約金自逾期清償日起本金每百元日息以新台幣貳角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原抵押權人於83年6月11日將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洪乾源 ,聲請人於同年6月28日自洪乾源處受讓抵押權及債權,經本院102年7月9日通知相對人,相對人收受送達並無異議。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書証正本,另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經遺失,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稱卷宗已銷燬,歉難補發,有該所函文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1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烏崁新││1639│旱│││12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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