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27號原告 許秀儀 被告 陳正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 陳德謙 ,嗣兩造於95年8月12日簽立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並約定陳德謙由兩造共同監護,教育費由被告負擔,撫養費由兩造各負擔一半,然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撫養費及教育費,爰提起本訴。核原告所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之給付事件應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