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遷出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 陳俊德 被告 梁培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296元,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