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蘭銀 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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