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告潘O國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 律師
陳奕豪 律師 蘇淯琳 律師被告陳O蓮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甘芸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爭執事項㈢原告係主張依民法第1046條準用同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之,然兩造於民國103年1月9日再次結婚後,有無再次登記以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事關原告就上開爭執事項之請求權基礎,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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