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郭曉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紫潔 (原名 林以綺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