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09號聲請人 劉佩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劉登煌 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住所:臺中市○○區○○街000○0號,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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