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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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啟銘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啟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啟銘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9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3年12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0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共五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91號各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搶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197號駁回上訴確定。㈤因妨害自由案件(共二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18號各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㈡、㈢、㈤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㈥因偽造文書、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共五罪)、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22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均與㈣所示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上㈠、㈦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㈡、㈢、㈤所定執行刑2年2月,㈣、㈥所定執行刑6年2月,接續執行,自97年1月9日起入監執行,而於103年12月1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6年5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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