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7號聲請人 黃耀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鵬資訊有限公司、 沈靜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力鵬資訊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力鵬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三、請聲請人於聲請狀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