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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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范揚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於101年8月2日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年10月12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71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10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31701-4│股票│1│500│││01│││││││├─┼───────────────┼──────────────┼────┼───┼────┼───┤│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69867-9│股票│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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