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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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4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告 劉沛伶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4月9日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吳明學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33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吳明學

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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