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洪榮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51,050元│95年10月31日起│18.25%│暨自95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年十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002│103,404元│95年5月1日起至│19.95%│││││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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