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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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51號上訴人 杜松霖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7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