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79號
原   告  吳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雪美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與損賠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6,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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