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5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林素鈴
       林宣誼
被   告  馬平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58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吳育賢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
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品媛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599×0.369=3,173
第1年折舊後價值8,599-3,173=5,426
第2年折舊值5,426×0.369=2,002
第2年折舊後價值5,426-2,002=3,424
第3年折舊值3,424×0.369×(2/12)=211
第3年折舊後價值3,424-21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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