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相 對 人 周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周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之本
院97年度桃勞調字第22號勞工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之扶助律師
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
會法律扶助資料所示,聲請人名下雖有供自用之房地各1筆
、自用小客車1臺、96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467,900元,然
聲請人尚有妻兒須扶養,且受傷後造成極重度肢體障礙,顯
無繼續工作之能力,亦有其身心障礙手冊在本案卷可參,而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
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
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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