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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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家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蔡幃昌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8,000元=1,0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