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元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494號、第56772號、第57568號、第62202號、第64018號、第65961號、第67822號、第67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勝元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至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勝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侵占遺失物、竊盜的犯意,為附表一所示侵占遺失物及竊盜行為(時間、地點、方法、客體如附表一)。
二、案經 莊景凉 、 謝宗勲 、 蔡小惠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莊分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黃勝元對於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被告同意作為證據,並經過法院審查這些證據作成的情況,認為適合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至於認定事實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並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的反面解釋,也都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依據的證據與理由:被告已經於警詢、偵查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偵56494卷第7頁至第8頁;偵56772卷第7頁至第10頁;偵62202卷第7頁至第10頁;偵64018卷第147頁至第148頁;本院卷第102頁、第151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附表二所示各項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叁、論罪科刑與沒收:
一、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附表一編號1】、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至8】。
二、附表一所示各次侵占遺失物、竊盜行為,被告的犯罪時間、地點、客體與被害對象都不一樣,主觀的犯罪意思也可以明確區別,應該分別進行處罰。
三、量刑:
(一)審酌被告的身體四肢健全,卻不思考如何憑藉自己的努力,透過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然不勞而獲,侵占他人遺失物及徒手竊取他人財物,行為非常值得加以譴責,幸好部分財物事後已發還給被害人,又被告最終坦承全部犯行,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二)一併考慮被告有多次竊盜、賭博、恐嚇取財得利、妨害公務、不能安全駕駛的前科,素行不算太好,於審理說自己華夏工專肄業的智識程度,被羈押前從事鋼鐵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獨居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因素,再以被告竊得的財物價值及是否發還被害人為基礎,就被告所犯各次侵占遺失物罪、竊盜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拘役、徒刑如果易科罰金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四、由於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都尚未確定,而且根據被告的前案紀錄表所示,還有犯罪時間相近的竊盜案件於法院審理中,縱然本案於一審確定,檢察官勢必得再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保障被告的聽審權,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裁判,應該沒有單就本案的犯罪先定其應執行刑的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沒收的說明:
(一)被告侵占、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5、7所示之物,為被告的犯罪所得,又未扣案,應該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根據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被告竊取如附表一編號3、6、8所示之物,則已經分別發還給被害人 吳領 、 阮成哲 、告訴人蔡小惠(偵56772卷第15頁;偵57568卷第27頁;偵64018卷第39頁),這部分應該認為被告固然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但是自己並無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需要宣告沒收。
(三)在判決主文中諭知沒收,不需要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可以另外立一項主文,合併進行沒收宣告,除了可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以外,也能夠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將應該沒收的犯罪所得宣告於另外一個獨立的主文項,除了有利於執行以外,也符合沒收制度的本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方法客體【合計新臺幣價值】主文1莊景凉(提告)【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112年6月12日17時47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泰山白金店】拾獲財物並侵占。三星手機1支【價值8,000元】黃勝元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李佳樺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112年6月20日16時8分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宮廟持長條狀珍珠板伸入香油錢箱竊取財物。現金3,000元黃勝元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吳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112年6月27日5時33分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財物。腳踏車1臺黃勝元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謝宗勲(提告)【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112年7月15日19時37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泰山全興店】徒手竊取財物。牛頭牌打拋醬1瓶、牛頭牌麻婆醬1瓶、得意的一天泡菜牛肉高湯1份、義美錫蘭紅茶1瓶、泰山仙草蜜1瓶、味味A冬菜鴨肉粉絲1碗、老騾子蝦米朝天辣椒1瓶、台灣啤酒果微醺(白葡)1瓶、爭鮮蒸鮮飯170公克2包、海鮮翅煲1份、酒藏冰醉蝦1份【價值共636元】黃勝元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 吳淑慧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112年7月19日19時47分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天勝門市】徒手竊取財物。特級高粱酒58度1瓶、三得利半角威士忌0.36L各1瓶【價值共324元】黃勝元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阮成哲【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112年7月24日2時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前徒手竊取財物。黑色背包1個、AirPodsPro耳機充電盒1副、員工證、學生證、停車卡各1張【價值共7,500元】黃勝元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 柯宜彣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112年8月4日3時40分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莊中泉店】徒手竊取財物。捐贈箱1個(含現金2,000元)【價值共2,300元】黃勝元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蔡小惠(提告)【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112年9月14日8時新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新莊幸福東店】徒手竊取財物。雪碧汽水1瓶、大鵰參茸藥酒1瓶、盛香珍葡萄多果實1包、盛香珍水果多果實1包、Airwaves超涼薄荷錠2包、義美蒜蓉辣椒醬1罐、3MNexcare立體口罩1個、Attack一匙靈極效洗衣精1包、台灣啤酒1罐、3Mscotch剪刀1把、刷樂安全牙籤(S361)1盒、家而適美耐洗衣刷(大)1個【價值共977元】黃勝元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 莊景涼 )莊景涼於警詢證詞偵56494卷第9頁至第10頁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偵56494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19頁手機型號照片偵56494卷第17頁報案資料偵56494卷第33頁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李佳樺)李佳樺於警詢證詞偵65691卷第11頁至第13頁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偵65691卷第15頁至第29頁接受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通報顯示資料偵65691第21頁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吳領)吳領於警詢證詞偵56772卷第11頁至第1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56772卷第15頁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偵56772卷第17頁、第19頁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謝宗勲)謝宗勲於警詢證詞偵67822卷第11頁至第1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7822卷第15頁至第19頁監視器畫面偵67822卷第31頁至第35頁客人購買明細表偵67822卷第23頁報案資料偵67822卷第27頁、第29頁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吳淑慧)吳淑慧於警詢證詞偵62202卷第11頁至第12頁監視器畫面偵62202卷第15頁電子發票證明聯暨交易明細偵62202卷第17頁報案資料偵62202卷第19頁、第21頁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阮成哲)阮成哲於警詢證詞偵57568卷第17頁至第1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7568卷第21頁至第2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57568卷第27頁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偵57568卷第29頁至第32頁報案資料偵57568卷第53頁、第55頁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柯宜彣)柯宜彣於警詢證詞偵67923卷第13頁至第15頁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偵67923卷第17頁至第21頁另案查獲照片偵67923卷第22頁至第23頁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蔡小惠)蔡小惠於警詢證詞偵64018卷第21頁至第2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4018卷第29頁至第32頁、第35頁、第3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偵64018卷第39頁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偵64018卷第43頁至第50頁客人購買明細表偵64018卷第41頁報案資料偵64018卷第63頁、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