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利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下午2時7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