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鄧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能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與被告陳能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未據原告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以一0六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六千五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送達原告(寄存送達,於同年月十九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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